导言:国际公证认证是国际私法实践的重要一环。在对外投资、外商投资等涉外商事活动中,往往涉及投资文件及投资主体证明文件在投资目的国的备案和使用,而公证认证是这些文件被投资目的国接受并在投资目的国使用的前提。1国际公证与认证
国际公证总是和认证结合在一起的,公证是认证的基础和前提。当事人将相关的文书进行公证后,才可以到相关部门进行认证。
(一)国际公证
国际公证,是指公证机关或公证人对含有涉外因素的公证事项,依法证明其真实性和合法性的活动。
在我国,公证由国家专门机关——公证处进行,但只有符合条件的公证处才能办理涉外公证业务。
我国《公证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公证是国家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以保护公共财产,保护公民身份上、财产上的权利和合法利益。”
在国外,并无像国内公证处之类的机构,公证事务均由公证人来完成。公证人(NotaryPublic)是指经政府执行机构认可并授权,而执行确认、宣誓或保证、见证签名、或核准文件等特定职能的公职人员。
公证人一般是由经验丰富,取得相关职业资格,具有一定威望的律师来担任。
(二)使领馆认证
认证,也称使领馆认证,是外交、领事及其授权机关在公证文书上证明公证机关、公证人,或前一认证机关的签名和印鉴属实的活动。
办理认证的目的是使一国出具的公证文书能为另一国有关当局所承认,不致因怀疑文件上的签名或印章是否属实而影响文书的法律效力,即通常说的使文书发生域外效力。
按国际惯例,使馆、领事机关办理认证通常只确认公证机关公证员或有关机关签署人的签字和印章属实,证明公文书可靠,但对文书内容不负责任。文书内容是否真实,由出文机构负责,是否符合文书使用国法律,则由接受机关负责审查。
2关于海牙取消认证公约
《关于取消要求外国公文书认证的公约》(ConventionAbolishingtheRequirementofLegalisationforForeignPublicDocuments),简称“海牙取消认证公约”“海牙公约”或,是国际认证领域最为重要的法律基础。
(一)公约的背景
虽然使馆认证、领事认证都是世界各国为了相互便利文书往来而在外交实践中逐渐形成的国际惯例。但在实践中由于连锁认证的存在,给国际交往带来相当大的不便,这些复杂手续带来的困难招致了一些怨言和不满。因此,英国曾在欧洲议会上提出建立一项旨在取消或简化认证程序、尤其是连锁认证的公约的设想。根据这一设想,海牙国际私法委员会起草了海牙公约草案,公约草案很快在年10月5日的外交会议上获得通过。
该公约是目前海牙国际私法会议通过的公约中,缔约国最多、非海牙国际私法会议成员国加入最多的公约,也是海牙国际私法会议通过的公约中最为成功的公约。截至年7月21日,批准、加入或继承该公约的国家或地区已达个。
(二)公约的适用
公约最核心的制度设计是附加证明书(Apostille)制度。根据公约的安排,在一缔约国领土内作成而需在另一缔约国领土内出示的公文书,如其附有作成国主管机关签发的附加证明书,则出示国应免除对公文书的认证手续。
公约第1条第2款对公文书的范围做了列举规定:“在适用本公约时,以下文书认为是公文书:与一国法院或法庭有关的机关或官员发出的文书,包括检察官、法院书记官以及执行员发出的文书;行政文书;公证书;以私人身份签署的放在文书上的正式证书,诸如登记批准书、日期签证及签字证明书。”在涉外商事活动中最常见的是与公司主体相关的文件,诸如公司注册证书、经政府备案的公司章程、公司良好存续证书等。
公约要求每一个成员国都应该指定有权签发证书的机关,主管机关应将这个证书放在公文书或文书附页上。公约同时要求证书应符合公约附随的示范格式,这项形式要求便于快速审查证书的完整性。
(公约附随的Apostille示范格式)
公约的附加证明书规定简化了在一国作成而在另一国使用的公文书认证的一系列手续,将认证手续的要求最低化,用由文书发出国的主管机关出具证明书的方式取代繁琐又费钱的公文书认证形式,从而便利了在一成员国发出而向另一成员国出示的公文书的流通。
举例说明这其中的差别:
1.加拿大不是公约成员国,加拿大的公文书如果要在公约成员国荷兰使用,则必须经过两次认证:先由加拿大外交部(CanadianMinistryofForeignAffairs)认证,然后再由荷兰驻加拿大总领事馆认证。如下图:
2.美国和荷兰都是公约成员国,美国阿拉巴马州的公文书如果要在荷兰使用,则只需要经过本州州务卿(SecretaryofState)签发一张Apostille就可以了。如下图:
3国际公证认证在涉外商事活动中的一般运用情形前面列举的两个例子,在实践中经常会遇到,也代表了国际公证认证在涉外商事活动中的两类一般情形。但是实践中国际公证认证是复杂多样的,以下将对国际公证认证在涉外商事活动中的一般情形进行归类,并举例进行简要说明。
(一)情形一:A与B均为非公约成员国
例如:新加坡为非公约成员国,而中国内地不适用公约(效果上相当于为非公约成员国)。如果在新加坡作成的公文书需要在中国内地使用,则需要经过如下公证认证程序:
新加坡公证人公证NotarizationwithNotaryCertificate(NC)-新加坡法律学会认证AuthenticationbytheSingaporeAcademyofLaw(SAL)-新加坡外交部认证VerificationbytheMinistryofForeignAffairs(MFA)-中国驻新加坡大使馆认证LegalizationbytheEmbassy
(二)情形二:A与B均为公约成员国
例如:香港地区适用公约(效果上相当于为公约成员国),阿尔巴尼亚是为公约成员国。如果在香港作成的公文书需要在阿尔巴尼亚使用,则需要经过如下公证认证程序:
香港国际公证人公证NotarizationwithNotaryPublic-香港高等法院签发附加证明书Apostille
(三)情形三:A与B一方为公约成员国,另一方为非公约成员国
例如:中国内地不适用公约(效果上相当于为非公约成员国),德国为公约成员国。如果在中国内地作成的公文书需要在德国使用,则需要经过如下公证认证程序:
中国公证处涉外公证-中国外交部认证-德国驻中国大使馆认证
4国际公证认证在涉外商事活动中的特殊运用情形
在国际公证认证的实践中,发展了许多特殊安排及通常做法,有的是基于两个国家或地区间特殊的政治关系,有的是基于双边或多边公约建立的互惠安排。下文就笔者在实际操作中遇到的特殊情形进行介绍,但并不能包括在国际公证认证领域现存所有的特殊情形。
(一)情形一:两国未建交
例如:在今年6月以前,巴拿马与中国未建立正式外交关系。因此,巴拿马公司的文件需要拿到中国内地使用,则需要选择一个第三国(通常选择与巴拿马地理距离较近,且与巴拿马、中国均建交的墨西哥)作为连接点,公证认证程序如下:
巴拿马公证人公证-巴拿马外交部认证Apostille-中国驻墨西哥大使馆认证
(二)情形二:英国海外领土(BritishOverseasTerritories)
主权归于英国,但并不属于联合王国建制的14块海外领土。它们包括:安圭拉、英属南极领地、百慕大、英属印度洋领地、英属维尔京群岛、开曼群岛、福克兰群岛、直布罗陀、蒙特塞拉特、圣赫勒拿(包括阿森松岛和特里斯坦-达库尼亚群岛)、特克斯与凯科斯群岛、皮特凯恩群岛、南乔治亚岛与南桑威奇群岛和塞浦路斯英属基地区。
公约同样适用于英国海外领土,但是这些海外领土没有独立主权,因此没办法在当地做大使馆认证。
例如:BVI公司的文件需要拿到中国内地使用,则公证认证的程序如下:
公证人公证(可以是BVI的公证人或英国公证人)-BVI高等法院认证或英国外交部认证Apostille-中国驻英国大使馆认证
例如:BVI公司的文件需要拿到中国香港使用,则公证认证的程序如下:
公证人公证(可以是BVI的公证人或英国公证人)-BVI高等法院(RegistrarSupremeCourt)认证或英国外交部认证Apostille
(三)情形三:香港特别行政区
中国内地与香港之间因为有特殊的双边安排而独一无二。关于内地与香港之间公文书的公证及认证的制度安排及具体操作方法,将在下一期文章中详细介绍。
作者|李守阳(YanS.L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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