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癜风治疗经验 http://baidianfeng.39.net/bdfby/yqyy/国寿呵护成长综合保障计划(经典版),提供身故、意外伤害伤残、意外伤害门诊医疗、住院医疗、住院和重症监护定额给付、重大疾病等保障,全方位呵护您的宝贝健康、快乐地成长!
产品名称:国寿呵护成长综合保障计划组合(经典版)
保险期限:1年
保险费:元/年
投保人群
六周岁以上、二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的学生、儿童均可以作为被保险人。
年满十周岁且不满十八周岁的,投保人须为被保险人的父母或法定监护人;
未满十周岁的,投保人仅能为被保险人的父母。
被保险人告知
1是否存在下列职业、运动或活动:被保险人目前从事高危职业;准备参加飞行、潜水、滑水、漂流、跳伞、武术比赛、拳击比赛、赛车、蹦极、特技表演等危险运动;正计划到有战乱的国家工作或居住。
是否
2就医行为:被保险人过去2年因疾病住院、手术或连续服药30天以上。
是否
3是否曾经患过或正患有下列任一疾病:恶性肿瘤、颅内良性肿瘤、脑出血、脑梗塞、冠心病、心肌梗塞、高血压、风湿性心脏病、先天性心脏病、糖尿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系统性红斑狼疮、类风湿性关节炎、肾炎、肾病综合征、肾功能不全、肝炎、肝硬化、慢性阻塞性肺病、癫痫、帕金森氏病、瘫痪、精神病、甲乙类法定传染病。
是否
4过去1年内出现下列症状:反复头痛、晕厥、胸痛、气急、紫绀、持续反复发热、抽搐、不明原因皮下出血点、咯血、反复呕吐、进食梗噎感或吞咽困难、呕血、浮肿、腹痛、黄疸、贫血、便血、血尿、蛋白尿、肿块、消瘦(体重减轻5公斤以上)
是否
5是否曾患下列任一项身体残障:听力障碍、视力障碍、语言障碍、咀嚼障碍、智力障碍、脊柱残缺、胸廓畸形、四肢残缺、手、足、指残缺。
是否
6是否存在下列任一行为:酒精、药物滥用成瘾史或使用毒品、镇静剂及其它违禁药物。
是否
7对于2周岁以下被保险人,出生时孕周低于37周或(和)体重低于2.5公斤,存在窒息、发育迟缓、脑瘫情况。
是否
8被保人目前正在怀孕(被保人为14周岁以上(含)女性填写)
是否
9被保险人过去2年曾被保险公司拒保、延期、加费或者附加相关条件承保。
是否
声明:本告知书以上各项回答均属实,如有隐瞒或告知不实,影响保险公司承保决定的,所签发的保单视为无效,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对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任何保险事故不承担任何责任。
产品条款
《国寿学生儿童定期寿险(A款)利益条款》
《国寿学生儿童意外伤害保险(版)利益条款》
《国寿附加学生儿童伤残意外伤害保险(版)利益条款》
《国寿附加学生儿童意外伤害费用补偿医疗保险(A款)(版)利益条款》
《国寿附加学生儿童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A款)利益条款》
《国寿附加学生儿童住院定额给付医疗保险利益条款》
《国寿附加绿舟重症监护定额给付医疗保险利益条款》
《国寿附加学生儿童重大疾病保险(A型)利益条款》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短期保险基本条款》
保险责任
保险责任
保险金额
保险费
疾病身故保险金
元
元
意外身故保险金
元
意外伤残保险金
元
意外门诊医疗保险金
元
住院医疗保险金
元
住院定额给付保险金
50元/日
重症监护定额给付保险金
元/日
重大疾病保险金
0元
1、疾病身故保险金:元
⑴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身故或在本合同约定的等待期(按照本公司相关规定续保的,续保的保险期间不受等待期的限制)后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⑵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约定的等待期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被保险人已经交付的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⑶本合同约定的疾病身故等待期为30日。
2、意外身故保险金:元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的,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伤残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3、意外伤残保险金:元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体伤残的,根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按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乘以该处伤残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
4、意外门诊医疗保险金:元
计算公式:
意外门诊医疗保险金=(每次因意外伤害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门诊诊疗所发生并实际支出的符合当地学生儿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门诊医疗费用-当地学生儿童基本医疗保险和其他途径已经补偿或给付部分-免赔额)*给付比例
免赔额及给付比例:
⑴已从社会基本医疗及其他途径获得给付和补偿,免赔额为0元,给付比例为%;
⑵未从社会基本医疗及其他途径获得给付和补偿,免赔额为元、给付比例为70%。
5、住院医疗保险金:元
计算公式:
住院医疗保险金=(被保险人累计发生并实际支出的、符合当地学生儿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住院或特定门诊医疗费用-当地学生儿童基本医疗保险和其他途径已经补偿或给付部分-免赔额)*给付比例
免赔额及给付比例:
⑴已从社会基本医疗及其他途径获得给付和补偿,报销比例如下:
0-0元部分报销比例为55%,
0-元部分报销比例为65%,
-元部分报销比例为75%,
-元部分报销比例为85%,
元以上部分报销比例为95%;
⑵未从社会基本医疗及其他途径获得给付和补偿,报销比例如下:
-0元部分报销比例为50%,
0-元部分报销比例为60%,
-元部分报销比例为70%,
-元部分报销比例为80%,
元以上部分报销比例为90%。
⑶本合同约定的疾病住院医疗等待期为30日
6、住院定额给付保险金
计算公式:
住院定额给付保险金=50元/日*实际住院日数
⑴每次住院的给付日数以九十日为限。
⑵每个保单年度累计给付的住院日数以一百八十日为限。
⑶本次住院治疗与前次住院原因相同,并且前次出院日与本次入院日间隔不超过三十日,则本次住院与前次住院视为同一次住院。
⑷本合同约定的疾病住院定额给付等待期为30日
7、重症监护定额给付保险金
计算公式:
重症监护定额给付保险金=元/日*重症监护病房实际入住日数
⑴每次入住重症监护病房的给付日数以九十日为限
⑵每个保单年度累计给付日数以一百八十日为限
⑶本次入住重症监护病房治疗与前次入住原因相同,并且前次离开与本次入住间隔不超过三十日,则本次入住与前次入住视为同一次入住重症监护病房。
⑷本合同约定的疾病重症监护定额给付等待期为90日
8、重大疾病保险金:0元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合同生效三十日后(按照本公司相关规定续保的,续保保险期间内不受前述三十日的限制),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合同所指重大疾病,本公司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⑴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等待期为30日。
⑵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发生合同所指重大疾病,不受三十日等待期的限制。
合同所指重大疾病,是被保险人发生符合以下定义所述条件的疾病、疾病状态或手术,共计十五种。
重大疾病的名称及定义如下:
一、恶性肿瘤
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它部位的疾病。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的恶性肿瘤范畴。
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1.原位癌;
2.相当于Binet分期方案A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3.相当于AnnArbor分期方案I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4.皮肤癌(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
5.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所患恶性肿瘤。
二、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
重大器官移植术,指因相应器官功能衰竭,已经实施了肾脏、肝脏、心脏或肺脏的异体移植手术。
造血干细胞移植术,指因造血功能损害或造血系统恶性肿瘤,已经实施了造血干细胞(包括骨髓造血干细胞、外周血造血干细胞和脐血造血干细胞)的异体移植手术。
三、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
指双肾功能慢性不可逆性衰竭,达到尿毒症期,经诊断后已经进行了至少90天的规律性透析治疗或实施了肾脏移植手术。
四、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
指因肝炎病毒感染引起肝脏组织弥漫性坏死,导致急性肝功能衰竭,且经血清学或病毒学检查证实,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重度黄疸或黄疸迅速加重;
2.肝性脑病;
3.B超或其它影像学检查显示肝脏体积急速萎缩;
4.肝功能指标进行性恶化。
五、良性脑肿瘤
指脑的良性肿瘤,已经引起颅内压增高,临床表现为视神经乳头水肿、精神症状、癫痫及运动感觉障碍等,并危及生命。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并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实际实施了开颅进行的脑肿瘤完全切除或部分切除的手术;
2.实际实施了对脑肿瘤进行的放射治疗。
脑垂体瘤、脑囊肿、脑血管性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六、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
指因患脑炎或脑膜炎导致的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疾病确诊天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1.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注1);
2.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注2);
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注3)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七、深度昏迷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意识丧失,对外界刺激和体内需求均无反应,昏迷程度按照格拉斯哥昏迷分级(Glasgow
转载请注明:http://www.yingluncar.com/gjqh/5171.html